hth华体会app: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信用中国行政处罚栏获悉,11月29日,浙江万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万舟控股集团”)收13万元罚单,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类型是“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案”,处罚机关为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显示,万舟控股集团的主要违法事实是,当事人安排给生产4部共计3台叉车,这中间还包括一台型号为CPDS,产品编号为B11284Y03769的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该叉车在2024年12月份之前作为夹包车使用,后更改为叉车。生产4部叉车作业负责人陆某某多次提醒当事人相关管理人员对该叉车进行报检,但因当事人未保存该台叉车的资料,一直未予报检。
2025年7月23日上午6:24,持证叉车司机徐某某(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发证机关: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驾驶上述未检叉车在厂房之间内车辆道路上从南往北行驶(车辆空载转移过程中)。案发前当事人通过张贴指示牌的方式厂内限速5km/h,上述事件发生时叉车驾驶速度为10km/h,属于超速行驶。
上述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6日召开《2025年7月23日叉车伤害事件教训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对上述事件进行复盘。2025年7月29日,当事人制定《叉车操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厂区内速度≤5km/h,转弯、人车混行区、仓库出入口≤3km/h”。
处罚机关表示,当事人属涉案未检叉车的产权方且对该叉车负有管理责任;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已超过6个月,情节严重;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可依法对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当事人使用未经许可生产、检验不合格、已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数量5台(件)以下,也满足可依法从轻情节。
综上所述,因考虑当事人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上存在人员职责不清、工作交接不力、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宣贯落实不到位等管理漏洞,决定在一般处罚幅度内取偏重处罚。
涉事叉车司机徐某某在操作叉车过程中未遵循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规定的限速要求,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涉事叉车作业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特种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决定通报发证机关撤销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处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事特定种类设备,并对其处罚款13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兰市监处罚﹝2025﹞334号。
据悉,2025年3月21日,兰溪经济开发区开展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暨“开工第一课”,当事人作为参会企业安排人员参加了该会议议程中的特定种类设备培训;2025年6月13日,当事人作为参会企业参加了兰溪经济开发区组织开展的特定种类设备(叉车)安全培训。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邀请兰溪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现场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了叉车使用管理安全培训。案发前当事人主要是通过组织人员培训、收取保证金、安排人员不定期巡查叉车使用情况等措施督促叉车作业承包装卸部规范作业。
万舟控股集团官方微信公众号介绍,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高档时尚休闲面料、家纺面料及纯棉纱线,集实业投资、金融投资、棉花收购、进出口贸易等多元化为一体的综合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属“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浙江万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16326.54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汪济舟。